因档案存在虚假负面评价影响入职怎么办?
(资料图)
江先生近日反映说,他从A公司离职后,参加B公司招聘的笔试、面试时获得综合成绩第一名,且通过了B公司的其他方面的测试,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由此,他成为B公司此次招聘拟录人员的唯一人选。但是,当B公司从A公司调来他的档案查阅时,在一份鉴定材料中发现,A公司给他的评价是工作“漂浮”、为人“虚伪”、能力“较差”。此外,还有其他方面的负面记载。
B公司经过对档案的查阅,尤其是根据上述鉴定材料的负面记载,对江先生作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对于这份鉴定材料,江先生称其闻所未闻,有关方面的记载也与他毫无牵扯,纯属子虚乌有。
江先生想知道:因为档案存在负面评价影响入职,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从江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其档案系被人为“玷污”。他不仅蒙受不白之冤,还影响了到其他工作机会。对此,江先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一是向B公司说明情况,争取B公司的理解,客观公正地对他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他的入职问题上重新考虑,然后再作出慎重决定。二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对其原工作单位A公司在档案保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彻查,追查有关人员“玷污”档案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档案是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个人档案是一个人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职业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容不得“玷污”。为此,《档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在保存或移交档案过程中,若出现捏造事实、毁坏名义的内容,就意味着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且给当事人存在被新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等侵权危害后果,无论是希望发生抑或疏忽大意等都存在过错。在这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档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综上所述,江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主张权利,即使“玷污”档案的行为并非A公司的意愿,系其工作人员私下所为,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对档案的记载、管理等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决定了A公司需要先行承担相应责任,然后再向有关人员追责。
(程文华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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